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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唐龙庭等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唐龙庭,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帅,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21日被龙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7日被龙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25日被龙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同年5月28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路**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园**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93********,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省*****大队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镇**路**号,住福建省建瓯市**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唐龙庭、高帅、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黄石市西塞山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管辖问题,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3日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日至4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唐龙庭、张某甲、张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唐某某为了开设网络游戏赌博室,遂邀约被告人唐龙庭、张某乙、张某甲入股投资,在位于山东省烟台龙口市东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租房开设成立****工作室。唐某某组织被告人唐龙庭、高帅作为操作员利用多部电脑及手机联系参赌人员,以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帮助参赌人员上、下分,利用上、下分差价赚取利润。2019年7月31日,黄石港区参赌人员李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29日在龙口市东城区将唐某某、唐龙庭、高帅抓获,并当场查获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经鉴定,唐某某的****工作室运营三个多月,该工作室涉案赌资金额累计987244.84元,非法获利29006.43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于2019年12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分别退赃2000元与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银行流水、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华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唐龙庭、高帅、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北天勤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鄂天勤所司会鉴字【2020】第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搜查视频、支付宝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唐龙庭、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唐龙庭、高帅、张某甲、张某乙利用网络组织赌博活动,赌资累计987244.84元,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唐龙庭、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娟

                                   检察官助理:胡湜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唐龙庭、高帅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建瓯市**路**号,联系电话1370600****;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建瓯市**号楼**室,联系电话:13313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7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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