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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方园挪用资金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481号

被告人唐方园,女性, 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11993********,汉族,大专文化,**冶金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出纳会计,户籍所在地为常熟市**镇**村**浜**号。被告人唐方园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方园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方园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方园,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唐方园利用担任**冶金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出纳会计的职务上的便利,为了从吴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利息或给田某某(另案处理)用于经营,多次将从常熟市沙家浜镇**废旧物品回收站陈某某处收取的废品回收货款约400万元借给吴某某、田某某使用,后共计有人民币3816031.6元的资金无法归还。

2020年4月,因**冶金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徐某某就该公司现金提取过多的问题询问被告人唐方园,唐方园遂主动向公司承认了挪用公司资金的事实,并与公司约定如其无力退赃,公司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因其无力退赃,该公司于同年6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唐方园于同日在该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案发后,田某某向被害单位退出赃款人民币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废品销售结算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有关人员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方园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方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方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方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力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方园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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