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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明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唐明,男,1988年**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3日被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9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唐明在其租住的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街**号的房屋内,多次容留李某甲、唐某某、代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的一天晚,被告人唐明在上述房屋内容留李某甲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唐明在上述房屋内容留唐某某、代某某、李某乙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1月6日晚上,被告人唐明在上述房屋内容留唐某某、李某乙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20年1月7日晚上,被告人唐明在上述房屋内容留唐某某、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1月7日21时许,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民警接线报到上述房屋内将唐明、唐某某、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抓获,到案后唐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唐明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明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其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明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显凤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明现羁押在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散件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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