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唐明,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园**栋**单元**室。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明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1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零时许,被告人唐明在本市洪山区**路**栋**楼楼道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红色圆形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颗、白色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1袋贩卖给韩某某(另案处理)。经称量、鉴定,上述毒品系毒品甲基苯丙胺,重0.58克。
同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唐明在本市洪山区**路**号**小区**栋**单元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随身斜挎包内查获红、绿圆形片剂毒品疑似物共40颗、白色晶体颗粒毒品疑似物若干。经称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为毒品海洛因0.33克及毒品甲基苯丙胺7.78克,共净重8.1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到案经过及办案说明;涉案毒品照片;扣押清单;2.证人肖某某、陈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明的供述与辩解;4.前科刑事判决书;5.毒品鉴定意见;6.取样、称量记录;7.视听资料: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明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且因毒品犯罪被刑事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余婧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明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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