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星虎,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现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唐星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1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九百元;被告人唐星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唐星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唐星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盐城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唐星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盐城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4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唐星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因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星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星虎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间,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盐都区等地作盗窃案件5起,合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7792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唐星虎于2019年12月6日,在盐城市盐都区张庄办事处西徐村顾某某经营的“汉堡先森”门市门口,采用搭线发车的方式,窃得害人顾某某“金箭”牌电瓶车一辆,赃物价值人民币2315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被告人唐星虎于2020年1月8日,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钱江方洲小区地下车库,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刘某某车牌号苏J0****白色奥迪车内汾酒2瓶,赃物价值人民币456元。
3.被告人唐星虎于2020年1月17日,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钱江方洲小区地下车库,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杨朝帅车牌号苏J0****黑色宝马车内现金10000元、茅台酒4瓶、黄金叶天叶香烟3条、五粮液酒半瓶,赃物价值人民币13846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4.被告人唐星虎于2020年2月15日,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海德公园小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凌某某车牌号苏JB****黑色尼桑轿车内现金250元、硬中华香烟5包、恒大香烟2包,赃物价值人民币425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5.被告人唐星虎于2020年2月25日,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海德公园小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车牌号苏J2****黑色本田车内的黄金叶天叶香烟5包、阿迪达斯上衣、裤子各一件,赃物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唐星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星虎的照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唐星虎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盐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盐城市盐都区物价局出具的搜查、辨认笔录等笔录;
7.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出具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星虎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星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星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星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胥晓娟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唐星虎现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