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唐春华,女,瑶族,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51981********,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江永县**镇**社区**路**栋**单元**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后合并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零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玲,女,瑶族,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51988********,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江永县**镇**号。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5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春华、申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唐春华、申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月18日告知被告人申玲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春华、申玲经共谋,于2019年12月12日在本市静安区共和新路1878号大宁国际商业广场2楼热风服饰店内,乘营业员不备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吸铁石解除售卖服饰的报警器,窃得黑色男式羽绒服一件、女式外套两件、裤子五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422元。
被告人唐春华还于2019年12月8日在本市静安区共和新路1878号大宁国际商业广场大润发1楼TOPFEELING店内,乘营业员不备之机,采用相同手法窃得男款黑色羽绒服、男款蓝色圆领毛衣、男款格子长袖衬衫、女款浅色圆领毛衣各一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416元。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申玲在公安人员的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月31日,被告人唐春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了2019年12月8日的盗窃事实。两人到案后退缴了部分赃物,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唐春华对其犯罪事实有辩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制作和收集的被盗衣物的辨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物证,证实了两名被告人盗窃的物品情况;
2、大宁国际热风店内的监控视频,证实了被告人在热风店内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
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本案被害人的失窃物品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唐春华、申玲的供述,证实了被告人实施盗窃的行为和被抓获经过;
5、被害单位大宁国际热风店和大宁国际大润发TOPFEELING店提供的被盗货品的入库单、统计表格、服装照片、价目表等,证实了失窃物品的价值。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春华、申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春华、申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春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一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申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申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申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婷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唐春华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联系电话1880746****;被告人申玲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江永县**镇**号,联系电话1316622****。
2、侦查卷宗二册,证据资料四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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