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唐春风,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36221982********,文盲,群众。户籍地为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现住广安市广安区**。2006年8月26日,唐春风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1月19日,唐春风因盗窃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零3个月。2012年2月13日唐春风因犯盗窃罪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唐春风于2019年8月2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16021997********,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现住广安市广安区**小区**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杜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春风、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2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和自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唐春风、杜某某在广安市广安区书香苑二期小区后门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的小车车窗玻璃砸烂后,将车内的2包渔具盗走。唐春风支付给杜某某一定费用后,将渔具留作自用。
同时查明:1.2019年7月28日凌晨,唐春风、杜某某在广安市广安区洪州大道天桥处“每日鲜”水果店外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京豹”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车上的电池拆下变卖并将所得钱财瓜分。
2.2019年8月11日凌晨,唐春风、杜某某在广安市广安区渠江北路四九滩电站大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停车位上的车牌号为甘******的小车车窗玻璃砸烂后,将车内的渔具盗走。唐春风支付给杜某某一定费用后,将渔具留作自用。
3.2019年8月18日凌晨,唐春风、杜某某在广安市广安区翠屏路与洪州大道交界处金牛管业店外将被害人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京豹”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车上的电池拆下变卖并将所得钱财瓜分。
4.2019年8月16日凌晨,杜某某在广安市广安区渠江北路垃圾站将被害人房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电动三轮车上的电池拆下盗走,并卖得50元钱。
5.2019年8月19日凌晨,唐春风在广安市广安区新南街电信营业厅门口将被害人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绿新”牌电动车盗走。
6.唐春风、杜某某从被害人杨某某车内盗得的渔具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已返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经鉴定,唐春风、杜某某盗得的被害人雷某某所有的“京豹”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的价值为2333.25元,唐春风盗得的被害人谈某某所有的“绿新”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为2422.50元,杜某某盗得的被害人房某某所有的“天能”电池一组的价值为643.20元。唐春风、杜某某盗得的被害人魏某某所有的“京豹”电动三轮车一辆、被害人杨某某和吴某某所有的渔具若干无法作出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春风、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春风、杜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唐春风、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唐春风、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对被告人唐春风在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零6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7000元,对被告人杜某某在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红艳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春风、杜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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