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Z531号
被告人郑光文,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8日被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8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唐晋,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5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巷**号**院**号,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29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12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1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诈骗罪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光文、唐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底,赵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郑光文购买冰毒。后被告人唐晋依照被告人郑光文的要求网购200余克芒硝。2020年9月1日,被告人郑光文、唐晋与赵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劼人路嘉和园一期3栋5单元9号3502号房间进行交易,被告人唐晋将上述芒硝交给赵某某。
被告人郑光文收取赵某某4万元,支付给被告人唐晋11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驾车行至广元市七盘关检查站被挡获,现场查获白色晶体287.45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未检测出毒品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光文、唐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光文、唐晋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2020年12月29日
附:
1. 被告人郑光文现被监视居住于成都市锦江区**街**号,被告人唐晋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认罪认罚材料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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