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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智勇聚众斗殴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唐智勇,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恩施市**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同年12月16日批准,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智勇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下旬,张某某(已判刑)听说其前妻杨某某被潘某某(已判刑)介绍卖淫,便到潘某某在恩施市**路开设的店铺与其发生矛盾。

同年10月27日17时许,潘某某为此打电话质问张某某,双方约定在恩施市**进行斗殴解决。被告人唐智勇受潘某某邀约和鲁某某帮忙召集人员,后唐智勇、鲁某某等人邀约吕某某、熊某某、黄某某、沈某某、谭某某、许某某等十余人在**路**街内汇合,并由唐智勇、鲁某某给邀约来的人员分发砍刀、木棍等凶器,后所有人乘坐五辆车到约定打架地点**小区门前马路等待前来斗殴的张某某等人。当晚22时许,潘某某、唐智勇、鲁某某等人见到张某某一方人员后,双方下车在路边捡铝合金条子、木棍等工具相互对砸。得知派出所民警即将到达,在逃离现场时,潘某某一方其中一人驾驶一辆吉普车将张某某一方停在路边的面包车撞坏。经恩施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撞面包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3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吕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智勇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智勇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易龙顺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智勇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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