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72号
被告人唐智平,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0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永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8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智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晚至5月6日凌晨间,被告人唐智平到本市白云区**街**路**号**楼**员工宿舍,盗窃得张某某的苹果牌手机1台、谭某某的苹果牌、小米牌手机各1台、潘某某的乐视牌手机1台。得手后,唐智平将其中的苹果牌手机2台、乐视牌手机1台分别销赃给唐某某、黄某某。经鉴定,上述手机4台共价值人民币91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缴获的部分赃物、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物证、书证;
2、 证人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智平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智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智平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智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唐智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唐智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浩添
检察官助理 于佳蕾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唐智平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碟四张。
3、缴获的赃物苹果牌手机2台,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缴获的赃物乐视牌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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