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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朝晖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51号

被告人唐朝晖,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5********,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里**号,住原籍地址。2017年10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朝晖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唐朝晖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东路金钰旅租一房间内将小包毒品冰毒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方某某,方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1200元毒资。2020年6月29日,唐朝晖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东路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唐朝晖身上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朝晖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朝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朝晖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朝晖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朝晖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唐朝晖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作案工具手机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海垦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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