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唐来东,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0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乡**村**组**号,现住西安市**门**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来东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唐来东窜至西安市碑林区**小区**号楼**室,从厨房窗户翻入被害人李某某居住的房屋内,盗走被害人放在卧室抽屉内的金耳环一对、项链一条(价值均无法评估)后逃离现场,后将金耳环变卖、项链丢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情况说明;
4.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人像比对图;
5.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7.户籍证明、前科信息;
8.被告人供述;
9.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来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来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宇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2.卷宗五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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