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981号
被告人唐林勇,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2********,苗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林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唐林勇因其妻龙某某与陈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在金华市金东区**新村**幢*单元***室龙某某租住处,使用伸缩棍殴打陈某某,致使陈某某头部受伤,并在殴打过程划伤龙某某脸部。事发后,被告人唐林勇随即主动送陈某某、龙某某前往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卫生院就医,并在医院报警等待民警处理。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所受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唐林勇获得了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侦破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租房协议、病历、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甲、张某某、胡某甲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林勇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林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唐林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林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菲妃
检察官助理:吕敏翔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林勇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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