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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林盗窃案)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唐林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乡**村**村民小组,现住重庆市荣昌区**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9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唐林来到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被害人胡某甲的家院坝外,见胡某甲家大门开着,家中无人,遂产生盗窃念头。然后其从大门进入胡某甲家来到卧室里,盗走衣柜中一件黑色夹克上衣口袋内装的现金5010元。盗窃得逞后其立即驾驶渝CQ****红色两轮摩托车离开现场。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唐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2020年4月15日,唐林退赔了失主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百元面值的现金48张、黑色运动服外套1件、白色运动鞋1双(扣押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谅解书等; 

3.证人胡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唐林的供述;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监控一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唐林已退赔并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林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玉彬

                                  检察官助理:李欣燕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唐林现逮捕羁押在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散页材料1张,光盘六张随案

  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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