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金牛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被告人唐某在任**所服务保障部主任期间,利用主管维修结算合同签订、维修费用报销审批的职务便利,在**所服务保障部与该所下属的成都**公司签订的维修合同中,虚增合同金额人民币20万元。2013年4月,**所将上述合同涉及的维修款转账至**公司,后**公司总经理证人毛某某应唐某要求分三次将虚增的2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方式交付给唐某,唐某将上述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2019年9月23日,**所纪委以开会名义通知唐某至纪委,后成都市金牛区监察委员会将唐某带走接受调查,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其家属代为退缴了赃款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李胜宾
书记员 陈 伟
附:
1.被告人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伍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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