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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果成、张川江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唐果成,外号“果娃”,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川江,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乡**村**组**号。2020年3月21日,张川江因吸食毒品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果成、张川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6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张川江以400元的价格在**小区附近的变电箱旁向被告人唐果购买冰毒(约0.2克)后,又将该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唐某某,并与唐某某一起在**酒店共同吸食。

2、2020年6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张川江以200元的价格在岳池县米粉一条街的一块大石头旁向唐果成购买冰毒(约0.1克)后,又将该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微信昵称“**”的人吸食。

3、2020年6月20日5时许,被告人唐果成以200元的价格在岳池县人民法院附近将一包冰毒(约0.1克)卖给张川江,后张川江与唐某某一起到**酒店吸食。

4、2020年6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张川江以300元的价格在岳池县**国际对面公厕大门前将一包冰毒(约0.1克)卖给毛某某吸食。

5、2020年6月22日0时许,被告人张川江以200元的价格在**酒店左侧停车位的轿车旁向唐果成购买冰毒(约0.1克)后,又将该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吸食。

6、2020年6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张川江以300元的价格在岳池县大西街东一段**小区39号门市前配电箱旁向唐果成购买冰毒(约0.15克)后,又以同样的价格将该冰毒卖给毛某某吸食。

7、2020年6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唐果成在岳池县大西街东一段**小区39号门市前配电箱旁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包冰毒(约0.1克)卖给唐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果成、张川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多人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果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川江因吸食毒品被抓获,主动供述其贩卖毒品的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果成、张川江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小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唐果成、张川江现被押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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