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柏刚盗窃、诈骗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唐柏刚,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94********,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公司保险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柏刚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2日至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唐柏刚在**公司从事保险营销代理工作。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唐柏刚到被害人家中以保单服务、办理退保和购买高利息理财产品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期间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私自操作被害人手机,以被害人名义注册支付宝账号并绑定被害人银行卡或直接登录被害人微信,又以被害人名义通过**保险手机APP秘密进行保单借款,在借款到达被害人账户后,唐柏刚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将借款转出并非法占为己有。唐柏刚还直接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走被害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共计盗窃被害人人民币183715元,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70825元,具体情况如下:

(1盗窃犯罪事实

1、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唐柏刚以给被害人胡某某、冯某某更新保单资料为名,在胡某某、冯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胡某某、冯某某的名义通过**保险手机APP分别进行保单借款人民币67750元、20000元,并秘密转入自己的支付宝或微信账户内据为己有。

2、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唐柏刚以给被害人范某某办理保险分红事宜为名,在范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范某某的名义通过**保险手机APP进行保单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秘密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内据为己有。

3、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唐柏刚以给被害人廖某某修改保单为名,在廖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廖某某的名义通过**保险手机APP进行保单借款人民币20800元,并秘密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内据为己有。

4、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唐柏刚以给被害人刘某某进行保单服务为名,在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刘某某的名义通过**保险手机APP进行保单借款人民币11000元,并秘密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内据为己有。

5、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唐柏刚将被害人胡某某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4500元及冯某某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0890元秘密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据为己有。

6、2020年7月,被告人唐柏刚将被害人李某某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8775元秘密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内据为己有。

(二)诈骗犯罪事实

1、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日期间,被告人唐柏刚谎购买理财产品、办理退保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4000元、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10000元。唐柏刚取得该笔款项后用于个人还账、消费。

2、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唐柏刚谎称为被害人张某某购买理财产品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50000元。唐柏刚取得该笔款项后用于个人还账、消费。

3、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唐柏刚谎称为被害人李某某购买理财产品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30000元。案发前,唐柏刚归还李某某110375元。

4、2020年5月初,被告人唐柏刚谎称为自己冲业绩并许诺高额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50000元用于还账和个人消费。唐柏刚从曾某某处获取50000元后不久,唐柏刚向曾某某交付14000元。

5、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唐柏刚谎称保险公司需要扣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1200元。

6、2020年6月9日和6月19日,被告人唐柏刚谎称为被害人王某某购买理财产品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40000元。唐柏刚取得该笔款项后用于个人还账、消费。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唐柏刚经绵竹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口头传唤到玉泉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险单、保险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柏刚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电子数据: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胡某某、冯某某等人的支付宝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柏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837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柏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08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柏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柏刚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唐柏刚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九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李树斌

2021222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