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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潘某等3人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雅检一部刑诉〔2020〕1001号

被告人唐某,男性,1984年11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4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沙雅**公司****站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沙雅县**********号,住新疆沙雅县********号。因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4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沙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男性,1980年8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沙雅**公司**站副厂长,户籍所在地新疆第一师阿拉尔市**路**号**幢*单元**室,住新疆第一师阿拉尔市**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被沙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热某,男性,1973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41973********,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沙雅**公司**收购站**主任,户籍所在地新疆沙雅县**镇**村*组,住沙新疆沙雅县**镇**村*组。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沙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沙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潘某某、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潘某、热某经事先合议,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私自将沙雅***有限公司**收购站内的棉籽伪装成棉叶出售给艾某某,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3月25日晚,被告人唐某伙同热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沙雅**有限公司***收购站内的棉籽伪装成棉叶以1.5元/公斤的价格出售给艾某(实际按出售棉叶0.1元/公斤的价格将货款上交公司),共计40余吨。

2.2020年3月27日晚,被告人唐某伙同潘某、热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沙雅**有限公司**收购站内的棉籽伪装成棉叶以1.5元/公斤的价格出售给艾某(实际按出售棉叶0.1元/公斤的价格将货款上交公司),共计60余吨。

3.2020年4月7日晚,被告人唐某伙同潘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沙雅**有限公司***收购站内的棉籽伪装成棉叶以1.5元/公斤的价格出售给艾某(实际按出售棉叶0.1元/公斤的价格将货款上交公司),共计47余吨。

经鉴定,上述棉籽的市场价为2.1元/公斤,棉叶价格为0.1元/公斤。

另查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少开磅单重量等方式私吞售卖棉叶的部分货款,共计私吞棉叶70余吨,合计货款7000余元。

     现被告人潘某、被告人热某已赔偿被害公司全部损失,其中被告人热某已获被害公司谅解。被告人唐某赔偿被害公司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前科证明、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过磅单、工资单、棉叶买卖协议、新疆益康有限责任公司文件、买卖合同、劳动合同书、刑事判决书、收条、收据等书证;

2.证人艾某、米某、李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潘某、热某的供述;

5.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7.收购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三被告人经事先合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中被告人唐某涉案金额为310000余元,被告人潘某的涉案金额为220000余元,被告人热某的涉案金额为200000余元,均属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现住新疆沙雅县**镇**街**巷**弄**号,联系电话***********,被告人潘某现住新疆第一师阿拉尔市**村**组**号,联系电话********,被告人热某现住新疆沙雅县**镇**村**组,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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