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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乙、唐某甲涉嫌盗窃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乡**村委**村**号。于2019年3月2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5********,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乡**村委**村**号。于2019年3月2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乙、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乙、唐某甲二人经事前商量,到麒麟区阿诗玛附近曲靖市林业局住宿区3栋楼顶将小区内使用的电缆线锯断后,剥其内铜芯,并将铜芯贩卖于珠街路口一家废品店,牟取非法所得。经价格认定,被盗窃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0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乙、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乙、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的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属共同犯罪且罪责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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