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51*******,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寨**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皖K****号微型轿车,沿阜阳市颍上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颍州区莲池菜市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过人行横道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电动轮椅车发生碰撞,致使马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6月24日,马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之死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合并内脏器官破裂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柳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 戎 震
检察官助理 张 倩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寨**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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