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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危险驾驶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8时45分,在新野县前高庙乡闫坡村公路处,被告人唐**酒后驾驶豫R188FS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与由南向北行驶郭卫驾驶的豫R928W1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郭**驾驶的豫R928W1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郭**、郭**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2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郭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霞

张  岩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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