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4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现住隆化县**镇二***村*街**号,隆化县******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酒后驾驶冀HKV***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滦平县红旗镇矿产品交易大厅路段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立案手续;(2)被告人唐某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4)检查笔录及照片。
2.鉴定意见: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2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一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卢秀云
(院印)
附:
1.被告人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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