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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唐某,男,1970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119700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村***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2003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07年8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0月16日将案件报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共同经营兴华生鲜超市期间发生矛盾,酒后持刀去到被害人王某住处,因言语不和持刀捅刺被害人王某胸部后离开现场。被害人王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系生前被有刃锐器刺伤右胸部,致膈肌破裂、肝脏贯通创、门静脉破裂,因急性大失血死亡)。被告人唐某随后主动前往派出所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尖刀、衣物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3.证人王某等4名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大甘)公(司)鉴(法医)字(202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2份鉴定意见;

6.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大公(甘)勘(2020)338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维 

检察官助理:吴琼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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