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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丁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99号 

1.被告人唐某某性,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33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村**组,现住地贵阳市白云区**社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以上被告人皆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证人郭某某微信相约进行价值2400元人民币、重3克的毒品冰毒交易,郭某某于当日17时31分通过微信转账2400元给唐某某。唐某某通过微信向丁某某购买5500元、重10克的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5500元给丁某某,丁某某与其上线李某某(在逃)交易并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李某某,唐某某拿到毒品后于同日19时30分许在贵阳市南明区二戈寨理想家园准备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毒品冰毒11包,合计净重7.87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检验,当场收缴的11包毒品检材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民警在被告人唐某某的配合下于次日9时许,在贵阳市花溪区人民医院妇产科将其毒品上线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收据、刑事判决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

2.物证:被告人唐某某、丁某某贩卖的毒品及二人作案联系用手机;

3.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书;

4.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5.电子数据:郭某某、唐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等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丁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系毒品再犯及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配合公安机关抓捕丁某某,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犯故意坏换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某、丁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至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道义

                                               检察官助理 龚洪峰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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