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住址陕西省**市**园,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址陕西省**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住址陕西省**市**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住址陕西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陕西裕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住址陕西省咸阳市**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5日被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释放,秦岭分局于2020年10月21日对被告人刘某某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公安局秦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等五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唐某某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微信名叫“毓涛(真实姓名不详,在逃)”的人,并从“毓涛”处得知卖个人的银行卡、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可以挣钱,唐某某为了非法牟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和一家名为“陕西菲达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卖给“毓涛”,并从中获利4700元。为谋取更多非法利益,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唐某某先后收买被告人严某甲、王某某、乔某某等人名下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对公账户及U盾共计8套,并将其中5套卖给“毓涛”;收买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乔某某等人名下银行卡17张卖给“毓涛”,累计获取非法利益13400元。
其中,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唐某某带被告人严某甲办理了“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史蒂夫花卉农业有限公司”和“西咸新区美杰诺花卉农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随后严某甲去银行办理了上述二家公司的银行公户、U盾,连同工商营业执照交给唐某某,由唐某某快递给“毓涛”,“毓涛”给唐某某付款12000元,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严通10****。自己获利2000元。
2019年11月下旬,经被告人唐某某介绍,被告人严某甲与“毓涛”使用微信****,为了非法牟利,严某甲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陕西通汇彭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史蒂史网络以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季游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U盾,将上述三家公司的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U盾全部卖给“毓涛”,获赃款9000元。2020年4月,严某甲将其哥哥严某乙名下的“陕西斯密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的对公账户、U盾卖给“毓涛”,钱至今还未收到,但公安机关在办理“5.25”韩某某财物被诈骗案时,发现被害人被骗钱款于2020年4月25日打入该账户。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经被告人刘某某介绍,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三张银行卡,全部卖给被告人唐某某,唐某某付给王某某约800元。2019年10月底,王某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唐某某、刘某某帮助下办理了“陕西曼赤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花斑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开鑫隧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U盾(只有一家公司的U盾成功办理出来),全部卖给唐某某,唐某某以每个公司1500元的价格,共付给王某某4500元。唐某某将其中一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卖给“毓涛”,获赃款6000元。王某某售卖个人银行卡及个人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U盾累计共获赃款约5300元,唐某某从中获利1500元。
2019年9月,被告人乔某某为了非法牟利,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全部卖给被告人唐某某,唐某某付给乔某某1500元。2019年10月,乔某某将以个人信息办理的三家公司的营业执照、银行公户及U盾(只有一家公司成功办理出了U盾)卖给唐某某,唐某某将一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户、U盾卖给“毓涛”,获赃款5500元,付给乔某某1000元。乔某某买卖个人银行卡、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累计共获赃款2500元,唐某某从中获利4500元。
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一张农业银行卡交给被告人唐某某,由唐某某卖给“毓涛”,唐某某获赃款700元,用于二人挥霍。之后,刘某某将被告人王某某介绍给唐某某,并帮助唐某某在网上给王某某、乔某某注册公司,并陪同王某某到工商局签字认证,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登记表、拘留证、工商营业注册档案及开户信息、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严某乙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严某甲、王某某、乔某某、刘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严某甲、王某某、乔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严某甲、王某某、乔某某、刘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中,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系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并买卖,数量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严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严某甲、王某某、乔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秀娟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严某甲、乔某某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补充起诉意见书、指定管辖文书、情况说明等补充材料共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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