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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付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8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号。因吸毒,于2019年10月10日被丹棱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825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825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付某某、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唐某某、付某某、邓某某与陈某某(已判决)共同商量后,在丹棱县**镇**街**号唐某某家中利用2台6座捕鱼机、5台翻牌机开设赌场。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付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邓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付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付某某、邓某某设置具有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被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仕珍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丹棱县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现住现住丹棱县**镇**街**号;被告人邓某某现住丹棱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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