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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何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1837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村委**村**号,暂住广东省中山市**乡**道**号。2020年9月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79********,土家族,小学文化,系**加工厂老板,户籍在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栋**室。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唐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6日、11月4日分别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1月9日、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报请上级院指定管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于2020年11月13日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起,被告人何某甲与唐某某经合谋,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Hasbro”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伙同谭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在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工厂内生产假冒“Hasbro”注册商标的玩具,被告人何某甲支付被告人唐某某、谭某某加工费人民币(币种,下同)41万余元,并以43万余元销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2020年7月2日,公安民警在该工厂二楼内搜查并扣押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成品玩具13545个、半成品玩具2740个、包装盒25250个、标签15000个。

2020年8月起,被告人何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PeppaPig”等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伙同何某乙(另案处理)等在广东省东莞市**排镇**道**村**巷**号**层加工厂内生产假冒“PeppaPig”等注册商标的玩具。2020年9月5日,公安民警在该加工厂内搜查并扣押假冒“PeppaPig”等注册商标的半成品玩具68715个、“TOYS”纸箱1960个、“PeppaPig”包装盒27400个,标签25000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等证实,“Hasbro”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孩之宝有限公司注册登记、“PeppaPig”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等情况。

2.同案关系人黄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谭某某、何某丙、何某乙等供述证实,上述时间被告人何某甲要求被告人唐某某及其工厂主管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玩具,谭某某向何某甲收取加工费,何某甲生产假冒“PeppaPig”等注册商标玩具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截图、送货单、房屋出租合同书等予以印证。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书证实,2020年7月2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被告人唐某某的工厂二楼内搜查并扣押成品玩具13545个、半成品玩具2740个、包装盒25250个、标签15000个,经鉴定上述均为假冒“Hasbro”注册商标的商品,公安民警扣押被告人唐某某作案手机两部。

4.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报告、未授权说明证实,2020年9月5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排镇**道**村**巷**号**层被告人何某甲加工厂内搜查并扣押半成品玩具68715个,“TOYS”纸箱1960个、“PeppaPig”包装盒27400个,标签25000个,经鉴定上述均为假冒“PeppaPig”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公安民警扣押被告人何某甲作案手机两部。

5.案发经过、举报书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何某甲、唐某某到案经过。

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何某甲、唐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7.被告人何某甲、唐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唐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甲、唐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莹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唐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补充材料一份,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表》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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