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余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2********,汉族,初中文化,**集团**运动中心主管,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庄园。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麻哥”),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身份证号码511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承包工程,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宿舍。被告人周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05月1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该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常熟市**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肥西县**乡**村。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该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2019年1月17日、2019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3日晚,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余某某等人来到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我是歌手KTV四楼808包厢唱歌。当晚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因找寻其干妹妹王某甲,与810包厢内被害人蔡某某、李某甲、徐某某等人发生口角,被我是歌手KTV工作人员褚某某劝解。随后被告人唐某某返回808包厢,邀约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前去810包厢“敬酒”,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余某某手持啤酒瓶踹门进入810包厢,表达敬酒意思后遭被害人蔡某某拒绝,三人遂用手中啤酒瓶砸向被害人蔡某某、李某甲、徐某某,后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逃离810包厢,被告人唐某某被被害人蔡某某、徐某某拦住,三人发生厮打至走廊,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手持啤酒瓶折返,双方在走廊发生厮打。

在被服务员拉开后,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逃离现场,两人欲驾驶皖A*****号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逃跑时,被追来的被害人蔡某某抢走车钥匙,随后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对被害人蔡某某实施殴打并抢回车钥匙,该二人明知警车迎面前来,仍驾车挤撞警车后逃跑。后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徐某某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唐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1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分别于2018年5月2日、2018年5月15日主动向警方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谅解书、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褚某某、王某乙、李某乙、翁某某、孔某甲、王某甲、杜某某、汤某某、孔某乙同等人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余某某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李某甲、徐某某、蔡某某陈述;

5.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余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学梅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被告人周某某、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