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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农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327号

被告人唐某某,越南名:D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无业,住越南国谅山省场定县**乡(尚未查清其国籍,身份系自报)。2020年5月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农某某,越南名:N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无业,住越南国谅山省场定县**乡(尚未查清其国籍,身份系自报)。2020年5月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农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农某某,伙同同案人麻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2月20日,在没有持任何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徒步从越南国谅山省国境偷渡进入中国国境,后乘坐汽车至广东省潮州市。

至2020年5月1日,公安干警根据线索在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西都村抓获被告人唐某某、农某某、同案人麻某某,后被告人唐某某、农某某主动交代其结伙非法入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树汉

检察官助理:胡慧娜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农某某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物证随案移送(详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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