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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匡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222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村**组,住长沙市**小区**栋**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7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住长沙市**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长沙市雨花区**村**组,住长沙市**小区**栋**单元**楼**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匡某某、龚某某、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以来,被告人唐某甲先后在长沙市雨花区**房**路**路**房,利用扑克牌作赌具,采取“斗牛”的方式开设流动赌场,并雇佣被告人龚某某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洗牌、发牌、“抽水”等服务;被告人陆某某在该赌场内为被告人唐某甲开设赌场提供启动资金并为参赌人员提供“放点”服务;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匡某某到该赌场工作,负责后勤服务工作及以10000元赌资收取100元手续费的方式为参赌人员提供“套现”服务。至案发,赌场共抽水获利约77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文件及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赌场现场照片、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唐某乙、刘某甲、唐某丙、赵某某、唐某丁、苏某某、王某某、孔某某、廖某某、刘某乙、罗某某、米某某骑、陈某某、蒋思思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龚某某、匡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匡某某、龚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龚某某、匡某某、陆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提供直接帮助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龚某某、匡某某、陆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匡某某、龚某某、陆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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