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34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75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5********,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住海口市琼山区**镇**路**巷出租屋。2020 年1 月9 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2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2********,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口市琼山区**镇**路**巷**号**房。2018年1月25日因诈骗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 年1 月9 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4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64********,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号,住海口市琼山区**镇**路**巷**号**房。2020 年1 月9 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56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56********,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澄迈县**镇**社区居委会**路**号,住海口市琼山区**镇**路一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 年1 月9 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乙,男,1963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3********,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号,住海口市琼山区**旅馆**房。2008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 年1 月9 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5********,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一组,住海口市琼山区**镇**路**号**房。2020 年1 月9 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1 年**月**日出生,海南省澄迈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口市琼山区**镇**路一出租屋。2020 年1 月9 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1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1********,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 年1 月9 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唐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卢某乙、吴某某、王某甲、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初,被告人卢某甲、唐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卢某乙、吴某某、王某甲、曾某某等人多次在海口市区各大医院附近或人员众多的市场附近搭讪中老年人,互相配合以推销包治百病的“神药”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 2019年2月28日早上,被告人卢某甲、唐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四人小团伙在海口市美兰区海口市人民医院附近,以售卖包治百病“神药” 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莫某某人民币20000元,后四人平分赃款。在骗取莫某某财物后,被告人卢某甲等人告诉卢某甲的哥哥卢某乙等人,称此人钱多好骗,2019年3月2日早上,被告人卢某乙、吴某某、王某甲、曾某某等四人小团伙在海口市人民医院附近,以售卖包治百病“神药”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莫某某人民币25000元,后两个团伙成员共八人平分赃款。
2.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卢某甲、唐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四人小团伙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海南大学东门附近,以售卖包治百病“神药”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9000元,后四人平分赃款。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卢某甲、唐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卢某乙、吴某某、王某甲、曾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从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卢某甲、卢某乙、吴某某、王某甲、曾某某处缴获女贞子、木瓜干、海龙、手机、现金等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家属已退还王某乙人民币3000元、退还莫某某人民币13000元,取得二人谅解;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已退还莫某某人民币8000元,取得莫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清单及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及转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莫某某、王某乙的报案与陈述;
4.被告人卢某甲、唐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卢某乙、吴某某、王某甲、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唐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卢某乙、吴某某、王某甲、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卢某甲、唐某某、李某某、梁某某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54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卢某乙、吴某某、王某甲、曾某某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梅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卢某甲、唐某某、李某某、卢某乙、吴某某、王某甲、曾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澄迈县**镇**社区居委会**路**号,联系电话1330756****。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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