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76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街**号。2015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庄**村**队**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15年12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2019年8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叶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告人叶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大街**号**楼“**KTV”K03包房内因敬酒发生口角并互殴,期间,被告人叶某某持玻璃果盘砸打被告人唐某某头面部,被告人唐某某持啤酒罐等物品砸打被告人叶某某头面部,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因外伤致右耳廓皮肤裂创,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叶某某因外伤致左眼挫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贾某某、凌某某、张某甲、韩某某、张某乙、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唐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涉案包房房门照片及涉案啤酒罐类物照片,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叶某某在上述时间、地点因琐事分别持啤酒罐、玻璃果盘等物品互殴的事实。
2.伤势照片、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叶某某的伤势情况。
3.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唐某某、叶某某的到案情况。
4.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叶某某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叶某某分别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各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叶某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均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元梅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三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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