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2019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5********,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2019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2019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吕某某、唐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唐某某纠集吕某某、唐某甲二人到长葛境内去捉壁虎,晚上22时许,公安民警在古桥镇**村现场抓获正在用竹竿捆绑粘鼠板捕捉壁虎的唐某某、吕某某、唐某甲三人。2019年9月7日唐某某、吕某某、唐某甲对自己捕猎的壁虎进行了现场清点辨认,唐某某捕捉壁虎110只,吕某某捕捉壁虎100只,唐某甲捕捉壁虎81只。2019年9月16日长葛市森林公安局委托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壁虎的物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唐某某、吕某某、唐某甲供述;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吕某某、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吕某某、唐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间使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吕某某、唐某甲系共同犯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吕某某、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超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吕某某、唐某甲现取保于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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