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59********,汉族,高中文化,系南充市顺庆区**镇**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镇**街**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顺庆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吕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南充市顺庆区**镇**村委会被告人唐某某、吕某某,争取到顺庆农工委下达到该村修建5套廉租房项目工程。因找其他人承建无果后,二被告人商量由二人合伙承包修建该廉租房工程。按廉租房建设项目规定,工程完工验收后才拨付工程款,二被告人因无钱垫支工程款,遂商量将该村集体账户上,收到的帮扶单位南充市银监分局协调爱心人士和相关企业分两次向**村捐款共计40万元帮扶资金,于2016年1月至2月挪用237528元于支付修建该廉租房的人工工资、材料款等工程费用。2016年8月至11月,该廉租房工程款拨付后唐某某陆续将挪用款项全部归还到村集体账户。
2018年7月,顺庆区审计局对**镇**村财务进行审计时发现唐某某涉嫌挪用村集体帮扶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账证等书证、证人证言、及各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吕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寇志农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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