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吴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21日被隆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疫情期间监管场所不予收押,于2020年4月14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吴某乙、吴某丙(已判决)曾是通讯公司外包工人,从事安装通讯电缆的工作,知道通讯公司在通讯管道内放置有废旧的通讯电缆,便与被告人唐某某、吴某甲一起合谋盗窃管道内废旧的通讯电缆。经过事先踩点后,2019年7月19凌晨4时许,唐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四人来到隆安县碟城路国泰街路口,盗窃该路口通讯井盖下的废弃通讯电缆。后返回来宾市区,四人将盗窃的线缆卖给来宾市区内一家收购废品的商铺,得款1300元。扣除油费、过路费等费用后,每人分得200多元。

2019年7月20日,吴某甲、唐某某和吴某乙、吴某丙四人再次驾车到隆安县城。次日凌晨4时许,四人到隆安县碟城路城西路口,盗窃该路口通讯井盖下的废弃通讯电缆。后返回来宾市区,把线缆卖给之前的收废品商铺,得款1900元。扣除油费、过路费等费用后,每人分得4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阮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 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报废通讯电缆的价格认定结论;7.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吴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通讯电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唐某某、吴某甲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当按照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欢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隆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取保候审在家,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联系方式:1837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视频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