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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周某某、黄某某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1〕9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201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黄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5********,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之二。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黄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黄某某在未持有合法出入境通行证的情况下,三人结伙从缅甸偷越国境进入中国瑞丽。

2020年10月25日15时,瑞丽市公安局畹町边境派出所民警在瑞丽市**镇高速路口进行堵卡时,在对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黄某某乘坐的出租车进行检查时,三人主动承认了结伙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黄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黄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兰婷

书记员:线晓萜

2021年3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十五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三份。

4.《量刑建议书》十八份。

5.《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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