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镇**村**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3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镇**路**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82000********,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壮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与陈某某先后从耿马自治县**镇**河通过边境小路非法出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老街”)。同年4月19日23时左右,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结伙从缅甸老街通过边境小路非法入境至镇康县**镇,行至镇康县**镇“1**”界桩附近便道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执勤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材料、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活动轨迹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提取、扣押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陈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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