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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尹某某非法狩猎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6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新邵县森林公安局执行。无前科。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6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新邵县森林公安局执行。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湘政函【2018】79号通告,规定湖南省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为禁猎期,全省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

2019年3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唐某某驾驶湘KF***五菱宏光面包车来到新邵县龙溪铺镇下源村猫儿坳地段的小树林,使用鸟鸣器诱捕鸟类至铁丝套上(鸟鸣器、猎套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令禁止的工具),铁丝套缠住鸟后,两人便进行抓捕,两人在此期间一共在猫儿坳地段猎捕3只鸟类。二人在准备下山时,被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收缴鸟鸣器、铁丝套等作案工具,现场查获鸟类活体3只。

2019年3月5 日,经鉴定:3只鸟类活体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灰胸竹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到案经过、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尹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19年7月12

附:

    1.被告人尹某某、唐某某均被取保候审在家,尹某某电话1387540****,唐某某电话18390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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