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横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人,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81********,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村**组**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1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女,广西东兰县人,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78********,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3年7月31日被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1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伟华,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凤英,女,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人,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1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凌焱,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某某,女,湖北省荆门市人,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乡**村**组。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1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高先鹏, 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廖某某、雷某某、钟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自2019年4月起,先后伙同雷某某、廖某某、钟某某商议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以谋取非法利益,并约定所获利润六四分成。四名被告人在三处工地小卖部设置赌博机吸引群众前来参赌,赌客通过现金兑换游戏币在赌博机上进行操作,所下的注与赌博机开奖一致,即可用赢得的游戏币兑换现金。
1、2019年4月,唐某某与雷某某商议,由唐某某出资购买一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放置在雷某某在横琴新区广州市政公司项目部生活区A101经营的小卖部,供他人赌博。双方约定所得利润六四分成,由雷某某负责赌博机的日常经营管理,为赌客提供游戏币兑换及赌资结算等服务,直至2020年1月案发。在此期间,双方共获利28317元人民币,其中雷某某向唐某某微信转账非法所得23次共计16990元人民币,雷某某非法所得为11327元人民币。
2、2019年11月,唐某某与廖某某商议,由唐某某出资购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3台,先后摆放在廖某某和陈某某在横琴新区科学城工地中建三局一公司生活区经营的小卖部供他人赌博。双方约定所得利润六四分成,由廖某某负责赌博机的日常经营管理,为赌客提供游戏币兑换及赌资结算等服务,直至2020年1月8日案发。在此期间,双方共获利22900元人民币,其中廖某某向唐某某微信转账非法所得14次共计13740元人民币,廖某某非法所得为9160元人民币。陈某某默许二人上述行为,未参与赌博机日常经营管理和获利分赃。
3、2019年11月,唐某某与钟某某商议,由唐某某出资购买一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放置在钟某某在横琴新区水电三局工地生活区经营的小卖部,供他人赌博。双方约定所得利润六四分成,由钟某某负责赌博机的日常经营管理,向赌客提供游戏币兑换及赌资结算等服务,直至2020年1月案发。在此期间,双方共获利29750元人民币,其中钟某某向唐某某微信转账非法所得30笔共计17850元人民币,钟某某非法所得为119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唐某某、雷某某、廖某某、钟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横琴新区三处工地生活区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超过5000元人民币,四名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犯。其中,被告人唐某某为设置赌博机犯意提起者,并负责赌博机购置、参与三处场地赌博机设置和利益分成,其犯罪所得应合并计算,认定唐某某非法获利80967元;雷某某、廖某某、钟某某负责各自场地的赌博机日常管理并参与利益分成,三人应按各自参与的犯罪行为计算非法获利,认定雷某某非法获利28317元,廖某某非法获利22900元,钟某某非法获利29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证清单、横琴公安分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电子设施设备确认书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廖某某、钟某某、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开设赌场,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廖某某、钟某某、雷某某开设赌场,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某、廖某某、钟某某、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之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理。被告人雷某某、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钟某某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明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廖某某、钟某某、雷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 量刑建议书16份。
4. 随案移送老虎机5台,游戏币2613个,现暂扣于侦查机关,请一并判决。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