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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张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81972********,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村**区**室,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巷**号。2018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9********,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路**郡**号,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镇**村**街**号。2018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3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街**号,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镇**村**组**号。2018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2次,办案期限至2019年5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4日16时许,在本市槐荫区**大厦**楼**公司内,因公司内部纠纷,于某某与夏某某发生争执,后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抓着被害人王某乙的头发将其摔倒在地后,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又对王某乙踢踹,致使王某乙腰背部受伤。经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法医鉴定,外伤致王某乙L1、L2、L3左侧横突骨折可以认定,王某乙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门诊病历及住院病案材料、报告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等19名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丽丽

检察员:孙倩倩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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