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株洲市渌口区人,住渌口区**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株洲市渌口区人,住渌口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株洲市渌口区人,住渌口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渌口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唐某某在株洲市**商场购买了一台电游赌博机,通过与被告人张某某商量,将这台电游赌博机放置在位于株洲市渌口区**镇**广场旁边的**超市内供人赌博,所得收益五五分成。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告人朱某某负责电游赌博机的日常运行,即提供电源、出售游戏币和兑换现金。被告人唐某某负责对电游赌博机的维修以及清算游戏币数量来计算盈利。每次结算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赌博机盈利的百分之五十通过朱某某的微信转账发给唐某某2017年8月至今,双方通过这台电游赌博机共获利11260元。
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在公安机关掌握犯罪线索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退赔赃款共计5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朱某某、唐某某微信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唐某某放置在****旁****超市内的赌博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获利112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在公安机关掌握犯罪线索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熠
检察官助理:易檬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渌口区**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渌口区**;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于渌口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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