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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张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81********,土家族,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韶山**路**号**栋**房。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26日被宁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长沙****培训学校校长,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路**号**号**座,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栋**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31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9月9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82********,汉族,大学本科,湖南****学院老师,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巷**道**号**栋**房,现住址长沙市开福区**栋**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9月1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日、9月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意见,听取了被告人贺某某的律师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贺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5月27日14时至15时,被告人贺某某联系被告人唐某某购买40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预先支付车费50元,被告人唐某某联系毒品上线,微信名为“雷子”的男子(另案处理),将毒资4000元微信转账给“雷子”,购买4.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于19时40分许在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胡桃里”酒吧外将该4.8克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贺某某。

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20年2月25日晚,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号的住所内容留余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照片、微信截图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余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贺某某、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贺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法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共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三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唐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贺某某、张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贺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贺某某、张某某均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四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金戈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贺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58000****)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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