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锦检刑诉〔2021〕11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1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3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住成都市金牛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徐某某预谋共同盗窃。当日15时许,二人来到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期**栋**单元**号门外,由被告人唐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撬开门锁并望风,被告人徐某某进入室内,将被害人瞿某某放于卧室内的2100元人民币现金及一个棕棋盘格型“路易威登”牌挎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80元)盗走后逃离。被盗现金被二人均分,被盗挎包由唐某某分得。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11月17日在成都市成华区被民警挡获,所分赃款已耗用,现场查获并扣押被盗挎包、撬锁工具,被盗挎包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1月24日在成都市金牛区被民警挡获,所分赃款已耗用。2021年1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徐某某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徐某某共同实施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树东
检察官助理 任玉龙
2021年3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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