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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房某某盗窃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唐一,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61976********,瑶族,文盲,务工,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排镇**村委**村**号。2016年10月1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2019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清远市公安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监视居住,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房二贵,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61986********,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排镇**村**号。2011年5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7年7月10日刑满释放。 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于被清远市公安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一、房二贵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6日晚,被告人唐一伙同欧佛水(已判刑)驾驶的一辆粤A9****货车,窜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处,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的1头水牛。销赃后所得的赃款两人均分。经认定,被盗水牛价值人民币(下同)14000元。

     2、202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唐一、房二贵伙同欧佛水驾驶粤A0****货车,窜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附近一草地,盗窃了被害人钟某某的4头水牛。销赃后所得赃款由三人平分。经认定,4头水牛价值62050元。

3、2020年3月25日晚,被告人唐一伙同欧佛水驾驶粤A9****货车窜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村**号**处,盗窃了被害人梁某甲的1头黄牛。销赃后所得的赃款二人平分。经认定,被盗黄牛价值8750元。

4、2020年4月16日晚,被告人唐一、房二贵伙同欧佛水、唐一贵(另案处理)、沈一贵(另案处理)窜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附近草地,盗窃了被害人梁某乙3头水牛,然后由唐一、欧佛水驾驶粤A9****货车运送水牛逃离。4月17日凌晨,当唐一、欧佛水驾车途经清远市清新区**水泥厂附近路段时,被警察抓获,当场缴获货车及3头水牛。破案后已发还水牛给被害人梁某乙。经认定,被盗3头水牛价值49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曾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梁某乙、钟某某、梁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唐一、房二贵及同案人欧佛水、沈一贵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一、房二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一、房二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一、房二贵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史东辉

                              2020年12月8

                                  

附件1.被告人唐一、房二贵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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