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200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村**组**号,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村**组**号,因盗窃于2020年7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文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社区黄石**号,住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社区黄石**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文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晚,文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唐某某、文某甲在娄底市双峰县吃晚饭时,提出搞台摩托车回家,被告人唐某某、文某甲默许。8月26日凌晨3点左右,文某乙与被告人唐某某、文某甲三人驾驶湘******面包车窜至邵东市**镇**村地段,被告人唐某某、文某甲望风接应,文某乙下车实施作案,将被害人黄某乙停在马路边的一台价值9360元的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文某乙将三轮摩托车开走后,中途因三轮摩托车故障将其抛弃在路上,被告人唐某某、文某甲驾驶面包车接到文某乙后一起返回永州。
2020年9月20日邵东市公安局民警将被盗三轮摩托车追回退还给被害人黄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指认照片、视频截图、手机通话详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领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乙、黄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唐某某、文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文某甲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唐某某、文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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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文某甲现羁押在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7页。
3.讯问被告人唐某某、文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黄某乙家视频光盘一张。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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