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284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91985********,汉族,初中文化,建筑从业人员,户籍在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镇**号,暂住**宿舍。2020年6月4日因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91981********,汉族,小学文化,建筑从业人员,户籍在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金山区**路**号。2020年6月4日因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3时30分许,民警顾某甲带领辅警顾某乙、何伯强及保安员张某某赴本区金山卫镇古城路249号处置一起醉酒闹事警情。在现场处置时,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拒绝配合民警。民警顾某甲等人在将被告人朱某某带至派出所审查的过程中,两名被告人以拳脚踢打的方式进行暴力反抗,致民警顾某甲四肢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辅警顾某乙左腕部皮肤软组织擦伤,保安员张某某右手部等处皮肤挫伤,辅警何伯强右前臂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何伯强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当日,两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视听资料以及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两名被告人妨害公务的具体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以及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顾某甲、顾某乙、张某某、何某乙的伤势情况,其中何某乙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3.被害人顾某甲、顾某乙、张某某、何某乙的陈述,证实两名被告人暴力妨害公务的起因、经过等。
4.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实两名被告人暴力妨害公务的具体情况。
5.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承认犯罪事实。
6.公安机关调取的工作证,证实顾某甲、顾某乙、张某某、何某乙的身份为民警、辅警、保安等。
7.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两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8.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两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共同暴力妨害民警执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从重处罚。二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两被告人均判处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柏新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听取律师意见材料》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