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472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街**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曾因赌博,于2017年3月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至5月7日期间,纠集江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由被告人唐某某负责联系赌客、抽头,陈某某负责联系赌客,江某某负责接送赌客,组织赌客在江阴市**街道**路**号厂房内、被告人李某某居住的江阴市**街道**村**号采用麻将筒子牌赌“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8场,抽头渔利人民币9400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场地5场,抽头渔利人民币6400余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5月7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江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街**号;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