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5********,四川省高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即住址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2020年8月20日被江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25日被江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2********,四川省高县人,小学文化,司机,户籍地即住址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2020年8月20日被江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25日被江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5********,四川省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即住址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2020年8月20日被江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25日被江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江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7日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底,被告人唐某某在筠连县一宾馆内,使用“技术员”(未查明)提供的“漫话”设备、电话卡,通过将电话卡插入“漫话”设备,登陆手机上的“漫话”APP并连接设备,使上家可以远程利用电话卡对应的手机号码实施诈骗。8月初,被告人唐某某先后伙同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流窜于筠连县、高县、叙州区、翠屏区等地,通过上述方法,使上家可以远程利用电话卡对应的手机号码实施诈骗。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非法获取人民币共计30000余元。期间,王某某、贾某某、刘某某等28名被害人,被他人通过插在设备上的电话卡,以冒充客服购物退款等为由骗走共计人民币1320245.2元。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在宜宾市威尼斯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缴获“漫话”设备、电话卡等作案工具。同日,公安机关在高县蕉村镇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芸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江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散页材料二页,光盘十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