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2000********,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路**假日**栋**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乡**社区**屯**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2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5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街道办事处**村**坡**队**号)。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9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于2019年4月至6月期间,时分时合,在明知上家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物色码手,大量收集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提供给诈骗团伙用于转移诈骗所得的赃款,非法获利两人平分。其中,被告人唐某某参与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428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922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诈骗上家于2019年4月14日,虚构买手机需交押金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2227元,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为上家提供他人微信收款码,其中人民币1228元进入被告人唐某某支付宝账户后转账给上家。
2.诈骗上家于2019年5月7日,虚构淘宝刷单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4724元,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为上家提供他人支付宝收款码,其中人民币3200元进入被告人李某某账户后转账给上家。
3.诈骗上家于2019年6月12日,虚构交易游戏币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为上家提供他人支付宝收款码,该钱款进入被告人李某某账户后转账给上家。
4.诈骗上家于2019年6月12日,虚构卖衣服、交纳发货保证金等理由骗得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5200元,被告人李某某为上家提供他人支付宝收款码,其中人民币1800元进入被告人李某某支付宝账户后转账给上家。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30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谢某某(已判决)要求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支付宝收款码用于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诈骗上家于2019年1月14日以冒用被害人周某某同学身份的QQ号借钱等方式,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9000元,其中人民币6700元进入被告人唐某某支付宝账户后转账给谢某某。
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收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唐某某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新学
检察官助理:沈新蕾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路**号;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路**假日**栋**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