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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李某甲、胡某甲、王某某、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号,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07月27日被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9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4日被霍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被浦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0月19日,因重大疾病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4日,被霍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9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4日被霍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91********,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唐山市**公司职工,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9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4日被霍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合江县南滩镇**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浦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2月24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4日被霍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胡某甲、李某甲、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陌上花开可缓缓归兮”、微信号sd7274075,),向微信昵称“AErin_白”( 微信号为“Bfj_888”)的上家购买日本处方药“不眠症治疗药”(俗称“蓝精灵”),再通过微信(微信昵称“罔田商事~日欧韩高端医美”、微信号zh18098784565)转卖给他人并从中牟利。

(1)2018年7月11日,赵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罔田商事~日欧韩高端医美”、微信号zh18098784565),向居住在浙江省浦江县的张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出售“蓝精灵”一板(10粒)。赵某某微信收取张某某300元钱后,再通过微信(微信昵称“陌上花开可缓缓归兮”、微信号sd7274075,)与微信昵称“AErin_白”的人联系以180元的价格购买“蓝精灵”一板。赵某某将张某某的地址通过微信转发给“AErin_白”,后该板“蓝精灵”由微信昵称“AErin_白”的人邮寄至张某某住所。经鉴定张某某收到的“蓝精灵”中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控制药品氟硝西泮成分。

(2)2018年7月18日,赵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罔田商事~日欧韩高端医美”、微信号zh18098784565)向唐某某(微信昵称“&”、微信号a18381886270)以总价3100元的价格出售两盒“蓝精灵”。赵某某微信收取唐某某3100元后,再通过微信(微信昵称“陌上花开可缓缓归兮”、微信号sd7274075,)与微信昵称“AErin_白”的人联系以2900元的价格购买 “蓝精灵”两盒(每盒10板,每板10粒),后两盒“蓝精灵”由微信昵称“AErin_白”的人直接邮寄至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唐某某处。

2.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唐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qq6950290”,昵称“A日药美容招代理”;微信号“a18381886270”,昵称“&”)与赵某某(微信名“岡田商事~日欧韩高端医美”、微信号zh18098784565)联系购买 “不眠症治疗药”(俗称“蓝精灵”),另通过微信联系微信昵称“A日货贩卖(中日汇率转换)”(微信号qq369387051)的人购买“睡眠导入剂”,先后通过微信、百度贴吧等聊天工具贩卖给胡某甲、李某甲、彭某甲、彭某乙、陈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等人,同时发展胡某甲、李某甲作为其下线,帮助其贩卖“睡眠导入剂”,“不眠症治疗药”,达七十多次,非法获利2万余元。2018年8月24日,唐某某携带未出售的“睡眠导入剂”(n711蓝色药丸6板6粒;蓝盒贰盒;绿盒三盒)、“不眠症治疗药”(1mg6板;2mg5板)到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局投案。经鉴定,“睡眠导入剂”中检出三唑仑成分,“不眠症治疗药”中检出氟硝西泮成分。

3.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胡某甲通过微信(多个微信名,微信号likecutebear),从唐某某手中购买“睡眠导入剂”和“不眠症治疗药”(俗称“蓝精灵”),再通过微信(微信号likecutebear)多次转卖给下家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共非法获利9万余元。在对胡某甲的住处进行搜查时查获“睡眠导入剂”15粒和“不眠症治疗药”10粒。经鉴定,“睡眠导入剂”中检出三唑仑成分,“不眠症治疗药”中检出氟硝西泮成分。

4.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李某甲通过微信(微信昵称“Hong Chen”、微信号xiaochen-li;),先后从唐某某、广东口音的一个女的[微信名:“日本处方药专业代购”(李某甲备注)]及微信名“米老鸭”的人手中购买“睡眠导入剂”,并于2018年5月向唐某某缴纳“代理费”500余元,以唐某某代理商的身份购买“睡眠导入剂”,所购得的“睡眠导入剂”一部分用于自己吃,另一部分再通过微信多次向他人贩卖,从中牟利。

(1)2018年8月29日,李某甲以2900元的价格从广东口音的一个女的[微信名:“日本处方药专业代购”(李某甲备注)]手中购得 “睡眠导入剂”一盒(共十板、一百粒),李某甲自己口服了六十余粒,后向他人出售了约三十粒。

(2)2018年11月19日,李某甲通过微信(微信昵称“懂你”、微信号IPhone8sPu1s)收取了龚某某800元钱,准备向龚某某以6粒400元的价格贩卖“睡眠导入剂”及其他类迷药,次日,因李某甲被抓获,该批药品未寄出。李某甲被抓获时,其随身携带的6粒“睡眠导入剂”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该批“睡眠导入剂”检出三唑仑成分。

5.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王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阿冷”、微信号“guns88999”)向胡某甲以每板(10粒)2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睡眠导入剂”,后通过微信(微信昵称“阿冷”、微信号“guns88999”)以每板加价100元的价格出售,从中牟利。2018年7月至8月间,王某某先后贩卖“睡眠导入剂”给胡某丙(微信昵称“大梦初晓的胡一半先生”、微信号Heaven_HX)等人,累计出售至少30板,非法获利3000余元。

2018年9月14日,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不眠症治疗药”中检测出氟硝西泮成分、“睡眠导入剂”中检出三唑仑成分、“精神安定剂”中检出依替唑仑成分。且该类药品,经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均定义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彭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胡某甲、李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胡某甲、李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贩卖含有氟硝西泮成分的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三唑仑和含有氟硝西泮成分的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三唑仑和含有氟硝西泮成分的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三唑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在向龚某某贩卖毒品三唑仑过程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某、唐某某、胡某甲、李某甲、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兵

检察官助理:杨海燕

2020年9月3日 

附件:1. 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胡某甲、李某甲、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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